【自治章程】沃公社区居民自治章程

    发布时间:2023-12-05 09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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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、总则

     1、为了加强居民自治,推进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    社区委员会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,在国家法律、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居务管理,并充分体现“四个民主”的原则,实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。

    2、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,由居民代表会议通过,由居委会组织实施,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。

    二、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

    1、居民会议由本社区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。召开居民会议,应当有本社区18周岁以上居民的过半数参加,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,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。

    2、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代表、居民小组长、居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本社区的各级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组成。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事项。

    3、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由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。有十分之一以上的居民提议,应当召集居民会议。召集居民会议,应当提前10天通知居民。

    三、居委会工作制度及职责

    1、居委会实行居务公开制度。居务公开的内容包括:财务收支、社会救助、养老服务、计划生育、保障性住房、涉及本社区居民利益和居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。

    2、居委会实行民主评议制度。居委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的评议。评议结果应当与居委会成员的工作实绩相挂钩。

    3、居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,讨论决定本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;负责实施居务管理,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;负责调解民间纠纷,协助维护社会治安;负责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、要求和提出建议;负责居务档案的管理工作。负责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。

    4、居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廉洁奉公,热心为居民服务。

    5、居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职务自行终止:被判处刑罚的;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严重失职的;连续两次经民主评议不称职的;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其职务的情形。

    6、居委会成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五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。

    四、居民小组工作制度及职责

    1、居民小组设小组长,小组长由居民小组会议选举产生,可以连选连任。居民小组会议由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。

    2、居民小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居民小组会议,组织本组居民开展各种活动,传达上级指示精神,反映本组居民的意见和要求;协助居委会办理本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;完成居委会布置的其他任务。

    3、居民小组有权监督居委会的工作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涉及本组利益的事项,居民小组可以要求居委会召开居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。

    4、居民小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执行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、决定和居规民约。

    5、居民小组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其职务自行终止:被判处刑罚的;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严重失职的;连续两次经民主评议不称职的;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其职务的情形。

    五、附则

    1、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
    2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居民代表会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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